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合格接班人,根据国家教育部、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奖励种类、名额及金额
(一)国家奖学金:名额根据上级文件执行,金额8000元/人;
(二)国家励志奖学金:名额根据上级文件执行,金额5000元/人;
(三)院长奖学金: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,4000元/人。
(四)南京交院大学生年度人物:
奖励年度内各方面表现优秀的10名学生,1000元/人。
(五)学习优秀奖学金:
1、一等奖学金:班级学生数的5%,1500元/人;
2、二等奖学金:班级学生数的10%,600元/人;
3、三等奖学金:班级学生数的15%,300元/人。
(六)新生奖学金:
奖励当年被我院录取的品学兼优学生。
(七)素质拓展奖励金:
班级学生数的10%,300元/人。
(八)科技创新奖励金:
名额不限,500-5000元/人。
(九)特别荣誉奖励金:
获得省级以上各级各类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,奖金100-1000元。
(十)专项奖学金:
专项奖学金由社会机构或个人在我院捐赠设立,人数和金额根据相关规定执行。
(十一)优秀毕业生:不超过学生数的5%,发给荣誉证书。
第三条 奖励条件和办法
(一) 国家奖学金:按上级文件和学校“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”执行。
(二) 国家励志奖学金:按上级文件和学校“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”执行。
(三) 院长奖学金:按“院长奖学金评定办法”执行。
(四)南京交院大学生年度人物
按学校“南京交院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办法”执行
(五)学习优秀奖学金
按“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”执行。
(六)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
按“新生奖学金奖励细则”执行。
(七)素质拓展奖评定办法:按“学校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实施方案”执行。
(八)科技创新奖励金评定办法
1、奖励对象
(1)在学术方面能刻苦钻研,有较强的科研能力,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,以第一作者身份在(有CN刊号)的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;
(2)在技术创新方面通过努力,取得了突破和进展,并得到有关领域专家的认可;
(3)在院级以上的学术性论文比赛或科技学术活动中成绩突出,获得优秀及以上奖励;
(4)获得专利权证书。
2、评定办法
由学工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评定。
(九)特别荣誉奖励金评定办法
凡获得省级以上各级各类荣誉的学生和集体经审核属实,报院领导审批,按级别、名次发给奖励金。
(十) 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
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各界在我校赠设立,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学校会同捐赠单位共同协商另行制定。
(十一)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
按学校“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”执行。
第四条 由同一项成绩评得的各级各类奖励荣誉可兼得,奖励金不能兼得,奖励金按最高金额发放。
第五条 奖励(奖学金)评定程序、申诉和颁发
(一)、奖励评定程序
1、除学习优秀奖学金、综合素质奖和新生奖学金以外,其它奖励金必须由个人或集体申请,填写《学生奖励申报表》;
2、应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按相关条例评定获奖者。各类奖励(奖学金)由系学工办初审,学工处审核,在院内公示5天,无异议后上报院领导审批;
3、院领导审批后正式发文;
4、对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,除追缴已发的证书、奖学金外,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,直至纪律处分。
(二)、学生个人和集体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和评定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公示期间向学工处提出申诉,学工处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。
(三)、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相关文件规定时间评定,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、素质拓展奖学金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评定。对奖学金获得者,学校将择时公开表彰。
(四)、学校其它奖学金根据实际情况和评定办法规定的时间进行评定。
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奖学金
(一)、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;
(二)、应交费用未交或未交清的(经院方同意申请缓交的学生除外)。
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到上、下界限时均包含本级在内。
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