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 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合格接班人,根据国家教育部、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
第二条  奖励种类、名额及金额

(一)国家奖学金:名额根据上级文件执行,金额8000元/人;

(二)国家励志奖学金:名额根据上级文件执行,金额5000元/人;

(三)院长奖学金: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,4000元/人。 

(四)南京交院大学生年度人物:

奖励年度内各方面表现优秀的10名学生,1000元/人。

(五)学习优秀奖学金:

1、一等奖学金:班级学生数的5%,1500元/人;

2、二等奖学金:班级学生数的10%,600元/人;

3、三等奖学金:班级学生数的15%,300元/人。

(六)新生奖学金:

奖励当年被我院录取的品学兼优学生。

(七)素质拓展奖励金:

班级学生数的10%,300元/人。

(八)科技创新奖励金:

名额不限,500-5000元/人。

(九)特别荣誉奖励金:

获得省级以上各级各类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,奖金100-1000元。

(十)专项奖学金:

专项奖学金由社会机构或个人在我院捐赠设立,人数和金额根据相关规定执行。

(十一)优秀毕业生:不超过学生数的5%,发给荣誉证书。


第三条  奖励条件和办法

(一) 国家奖学金:按上级文件和学校“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”执行。

(二) 国家励志奖学金:按上级文件和学校“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”执行。

(三) 院长奖学金:按“院长奖学金评定办法”执行。

(四)南京交院大学生年度人物

按学校“南京交院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办法”执行

(五)学习优秀奖学金

按“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”执行。

(六)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

按“新生奖学金奖励细则”执行。

(七)素质拓展奖评定办法:按“学校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实施方案”执行。

(八)科技创新奖励金评定办法

1、奖励对象

(1)在学术方面能刻苦钻研,有较强的科研能力,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,以第一作者身份在(有CN刊号)的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;

(2)在技术创新方面通过努力,取得了突破和进展,并得到有关领域专家的认可;

(3)在院级以上的学术性论文比赛或科技学术活动中成绩突出,获得优秀及以上奖励; 

(4)获得专利权证书。

2、评定办法

由学工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评定。

(九)特别荣誉奖励金评定办法

凡获得省级以上各级各类荣誉的学生和集体经审核属实,报院领导审批,按级别、名次发给奖励金。

(十) 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

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各界在我校赠设立,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学校会同捐赠单位共同协商另行制定。

(十一)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

按学校“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”执行。 


第四条  由同一项成绩评得的各级各类奖励荣誉可兼得,奖励金不能兼得,奖励金按最高金额发放。


第五条  奖励(奖学金)评定程序、申诉和颁发

(一)、奖励评定程序

1、除学习优秀奖学金、综合素质奖和新生奖学金以外,其它奖励金必须由个人或集体申请,填写《学生奖励申报表》;

2、应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按相关条例评定获奖者。各类奖励(奖学金)由系学工办初审,学工处审核,在院内公示5天,无异议后上报院领导审批;

3、院领导审批后正式发文; 

4、对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,除追缴已发的证书、奖学金外,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,直至纪律处分。

(二)、学生个人和集体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和评定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公示期间向学工处提出申诉,学工处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。

(三)、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相关文件规定时间评定,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、素质拓展奖学金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评定。对奖学金获得者,学校将择时公开表彰。

(四)、学校其它奖学金根据实际情况和评定办法规定的时间进行评定。


第六条 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奖学金

(一)、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;

(二)、应交费用未交或未交清的(经院方同意申请缓交的学生除外)。


第七条  本办法涉及到上、下界限时均包含本级在内。


第八条  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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